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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6-06 来源:深圳市文明办  字体:[][][] [打印] [关闭]

各区委、新区党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卫生工委、市两新组织工委、市国资局党委: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推荐11个“广东省文明单位”、8个“广东省文明社区”、3名“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于830日前将申报名单预报省文明办,并于930日前将申报推荐材料报送省文明办。现经市文明委领导批准,就我市推荐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工作原则

  一是面向基层原则。总体上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自下而上推荐先进,多在基层一线单位和基层一线岗位的干部群众中推荐先进。参照省文明委有关文件精神,本次推荐工作,局以上单位原则上不整体参评“广东省文明单位”,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评“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二是示范性原则。坚持从严掌握、好中选优,从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中,选择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创建特色鲜明、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单位作为推荐对象。

  三是激励性原则。凡创建工作突出,特别是在迎大运、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承担重大责任、作出重要贡献的区或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在确定向省文明办报送的推荐名单时,均予以优先考虑。

  四是竞争性原则。不分配名额,在推荐范围内的单位、社区或个人,可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自我测评,具备申报资格者,自愿向所在区或系统的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由各区、各系统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具备申报资格者,也可按程序直接向市文明办提出申请,由市文明办统筹审核。

  二、评选推荐工作牵头单位

  条块结合,设定福田区委、罗湖区委、盐田区委、南山区委、宝安区委、龙岗区委、光明新区党工委、坪山新区党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卫生工委、市国资局党委、市两新组织工委为评选推荐工作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各区、各系统的评选推荐组织工作。

  三、推荐范围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最近一届市级精神文明评选表彰的时间,我市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范围确定为:2008年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以及2008年以来获得同类型、同级别或以上荣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责任编辑: 汤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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